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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3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杜家春与田茂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家春,田茂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3197-2号原告杜家春。被告田茂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家春诉被告田茂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在原告起诉后已归还13000元借款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杜家春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田茂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家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杜家春负担。审 判 长  严潇丹人民陪审员  冯农星人民陪审员  任锦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楼宇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