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执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徐春林与陆威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执字第1116号申请执行人徐春林,居民。被执行人陆威宏,居民。申请执行人徐春林与被执行人陆威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4)灌商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3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陆威宏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4)灌商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潘兴军执行员 李明韬执行员 何 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卓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