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491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陈俊,宜昌市夷陵区龙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彭某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雷文军、王家元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彭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1995年正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3月20日在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同年12月13日生育一女,取名赵某。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被告于2007年5月因故回娘家后称,别人帮忙找了工作便没有回家,从此下落不明,至今未归。被告彭某某离家出走长达数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彭某某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1995年1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6年3月20日双方在原宜昌县龙泉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彭某某到原告赵某某家落户,同年12月13日生育女儿赵某。2007年5月,被告彭某某外出打工离开住所,至今下落不明,音信全无。女儿赵某跟随原告赵某某生活。同时查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位于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罗家畈村二层楼房一栋、杂屋二间、车库一间、猪圈屋一间、拖拉机一台。原、被告无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簿复印件、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罗家畈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彭某某不顾夫妻感情,离家出走长达数年之久,至今下落不明,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赵某某要求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彭某某下落不明多年,未履行家庭责任及夫妻义务,女儿赵某一直由原告抚养教育,故在财产分割上应对原告予以适当照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赵某某分得位于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罗家畈村二层楼房一栋、车库一间、拖拉机一台,被告彭某某分得杂屋二间、猪圈屋一间。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焦人民陪审员 雷文军人民陪审员 王家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谈梦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