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初字第0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翟世平诉何胜龙、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1247号原告翟世平,女,生于1968年6月。委托代理人吴正军,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胜龙,男,生于1982年12月。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诉讼代表人李书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翟世平诉被告何胜龙、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翟世平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世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孝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