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行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施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施云,欧阳建亮,林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1555号申请执行人施云,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平潭县,现住龙海市。被执行人欧阳建亮,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林建明,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云与被执行人欧阳建亮、林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20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漳明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奕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