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执行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施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施云,欧阳建亮,林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1555号申请执行人施云,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平潭县,现住龙海市。被执行人欧阳建亮,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林建明,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云与被执行人欧阳建亮、林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20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漳明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奕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