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惠执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蒋君君与于美兰、崔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君君,于美兰,崔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1273号申请执行人蒋君君,女,194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于美兰,女,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石嘴山市二矿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崔三民,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迎水桥机务段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美兰、崔三民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蒋君君借款本金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100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于美兰、崔三民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蒋君君案件款10075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员 尹国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双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