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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湄民初字第2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朝智与李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智,李军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2494号原告李朝智。被告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朝智诉被告李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朝智于2015年11月16日以被告已归还车辆,双方正在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朝智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朝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朝智负担。审判员  黄胜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舒晓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