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民初字第2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朝智与李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智,李军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2494号原告李朝智。被告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朝智诉被告李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朝智于2015年11月16日以被告已归还车辆,双方正在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朝智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朝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朝智负担。审判员 黄胜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舒晓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