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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19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陈恒与龙礼、李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恒,龙礼,李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919号申请执行人陈恒,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杨知权,湖南益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志强,湖南益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龙礼,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李小平,女,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申请执行人陈恒与被执行人龙礼、李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岳民初字第01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陈恒与被执行人龙礼、李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辉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