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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30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海燕与黄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燕,黄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3075号原告李海燕。被告黄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燕与被告黄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燕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燕自愿撤回对被告黄丽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燕撤回对被告黄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元193.50,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