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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执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宋满智与李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满智,李琦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554号申请执行人:宋满智。被执行人:李琦荣。申请执行人宋满智申请执行李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图民初字第7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满智于2015年9月25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5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本案的申请执行依据与(2015)图执字第94号案件执行依据相同,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确认,申请执行人宋满智撤销对本案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图执字第5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孔德欣代理审判员  史 彬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雪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