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张执字第6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山东顺通担保有限公司金董立帅金融合同纷执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顺通担保有限公司,袁金,董立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张执字第612-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顺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山泉路68号。法定代表人初秀荣,总经理被执行人袁金。被执行人董立帅。本院在执行山东顺通担保有限公司诉袁金、董立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61206.73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0)张商初字第1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