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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敏与重庆合展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合展天池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敏,重庆合展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合展天池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5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白天,重庆江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合展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龙洞湾路101号。法定代表人:郭彬,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合展天池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龙洞湾路101号。法定代表人:郭彬,董事长。上诉人李敏与被上诉人重庆合展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合展天池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沙法民初字第0392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李敏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审理期间,上诉人李敏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敏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敏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李敏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毅代理审判员  赵文建代理审判员  刘润荔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廖婧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