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26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26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男,汉族。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5)内东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虽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新友审 判 员  赵红艳代理审判员  张建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