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武执民字第2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2376号原告曹兴云与被告浙江博美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金武东商初字第0027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兴云于2015年07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博美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26722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武执民字第237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兴云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赖寿溪代理审判员  陆伟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