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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瓯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谢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瓯民初字第345号原告:谢某。被告: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某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合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赛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