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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3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065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住平罗县。被告李某乙,男,汉族,住平罗县。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原告应在2015年11月13日前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7425元。如逾期不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民事诉讼法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指定期限届满原告仍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月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