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行终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彭文志与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合行终字第002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文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西路619号,组织机构代码72554933-2。法定代表人:孙爱民,厅长。委托代理人:杨玉斌。委托代理人:曹健人。上诉人彭文志因诉被上诉人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不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合高新行初字第000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共同被告,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合高新行初字第00050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彭文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黄 成审判员 李进学审判员 李 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文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