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执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爱华与淄博凤凰山风景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执字第1073号申请执行人张爱华。被执行人淄博凤凰山风景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南鲁山镇凤凰山风景区。法定代表人周纯霞,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爱华与被执行人淄博凤凰山风景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即本院作出的(2014)源商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一案中,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执字第1073号案件执行完毕。代理审判员 孟 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江兆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