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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初字第036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朱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初字第03647号原告朱某,教师。被告孟某,无业。原告朱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被告孟某分娩后尚未满一年,作为男方,原告朱某提起离婚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全额退还原告朱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代理审判员  曹静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珊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