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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解民一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宪涛、张丽、张怀兰诉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解民一初字第138号原告张宪涛,男,1962年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原告张丽,女,1988年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张怀兰,女,1933年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以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宪涛,男,1962年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健康街1号。法定代表人薛喜庆,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宪涛、张丽、张怀兰诉被告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宪涛、张丽、张怀兰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郭 岩审 判 员  张 莉人民陪审员  丁长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玉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