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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歙执字第0040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许明仙与胡继彭、李雅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字第00404—4号申请执行人许明仙,女,汉族,住徽州区。被执行人胡继彭,男,汉族,住歙县。被执行人李雅丽,女,汉族,住徽州区。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岀的(2015)歙执字第00404-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继彭、李雅丽银行存款8050元,现因被执行人胡继彭已全部履行了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3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雅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徽州区支行账号60×××49存款人民币80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家 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