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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行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包权弟、瑞安市人民政府与瑞安市人民政府、温州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权弟,瑞安市人民政府,温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温行初字第356号原告包权弟。委托代理人徐俱华。委托代理人蔡世杰。被告瑞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万松东路市政大院。法定代表人陈胜峰。委托代理人黄国同。委托代理人叶建渊。被告温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绣山路321号行政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徐立毅。委托代理人陈林慧、叶艳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权弟诉被告瑞安市人民政府、温州市人民政府城建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包权弟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包权弟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权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包权弟负担。审 判 长  来 敏审 判 员  苏子文人民陪审员  戴艾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曹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