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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刘远香与长春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远香,长春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529号原告:刘远香,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长春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488号湖畔诚品小区15号楼401室。法定代表人:范东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天宇,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黄德成,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远香诉被告长春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远香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远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远香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贵甫审 判 员  赵晶华人民陪审员  李艳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