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59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武爱民与蒋宏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爱民,蒋宏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5908号原告武爱民,女,1956年1月19日出生。被告蒋宏波,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爱民与被告蒋宏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爱民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爱民以已通过另案主张权利,无需继续本案诉讼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爱民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武爱民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文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书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