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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59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武爱民与蒋宏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爱民,蒋宏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5908号原告武爱民,女,1956年1月19日出生。被告蒋宏波,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爱民与被告蒋宏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爱民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爱民以已通过另案主张权利,无需继续本案诉讼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爱民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武爱民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文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书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