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2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宁河县生产资料公司与李金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2122号申请执行人宁河县生产资料公司,住所地宁河县芦台火车站北200米。法定代表人王立宝,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金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河县生产资料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单新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立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