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千民初字第04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夏凯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夏凯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千民初字第0486号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机场路南侧。代表人莫建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春梅,该公司员工。被告夏凯岑。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被告夏凯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35元,由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小娟人民陪审员 蔡 磊人民陪审员 俞 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梦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