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广州市塑料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佛山瑞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佛山道达通物流设备服务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瑞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佛山道达通物流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塑料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帝源动力物流有限公司,林日毅,吴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6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瑞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KOHTONGHIANG。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道达通物流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梁丽玉。上列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华升,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帝源动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法定代表人:梁智标。原审原告:广州市塑料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莫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传辉,北京天驰洪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林日毅(英文名LIMJITYEE),男,新加坡公民。原审被告:吴林,男,汉族,住上海市。上列两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华升,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瑞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瑞泰公司)、佛山道达通物流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道达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帝源动力物流有限公司(下称帝源公司)以及原审原告广州市塑料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州塑料公司)、原审被告林日毅、吴林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0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广州塑料公司与帝源公司先后订立五份《购销合同》。该五份合同关于“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均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和调解不成时,应由广州仲裁机构或广州市人民法院裁决”。广州塑料公司就《购销合同》的履行与帝源公司产生纠纷并诉诸人民法院,本案属于合同纠纷。上述五份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虽然确定了或审或裁,仲裁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姑且不论,但双方当事人对解决其间合同纠纷的机构所在地却具体限定为广州市。本案原告广州塑料公司的住所地就在此范围内。从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纠纷应当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帝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瑞泰公司、道达通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2.驳回被上诉人帝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请求。事实与理由是:原审原告广州塑料公司诉原审被告帝源公司、林日毅、吴林、瑞泰公司、道达通公司等,虽然以“买卖合同纠纷”立案,但与原审原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签订《购销合同》并约定管辖的是被上诉人帝源公司。瑞泰公司、道达通公司从未就本案管辖问题与原审原告广州塑料公司作出约定。原审原告起诉瑞泰公司、道达通公司亦没有相关的事实与法律依据。退一步说,原审原告起诉所主张的上诉人需承担的责任即使存在,也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将涉及上诉人管辖法院的认定包含在原审原告广州塑料公司与原审被告帝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之中,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被上诉人帝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审原告广州塑料公司、原审被告林日毅、吴林也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广州塑料公司就其与被上诉人帝源公司因履行《购销合同》产生纠纷并诉诸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故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根据两上诉人提起上诉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争议的问题是广州塑料公司与帝源公司在《购销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广州塑料公司与帝源公司订立的五份《购销合同》中关于“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如双方协商和调解不成时,应由广州仲裁机构或广州市人民法院裁决”,属于或仲裁或诉讼的约定,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双方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约定应为无效。对于“由广州市人民法院裁决”的约定,因当事人希望由广州市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纠纷的意思明确,而且,拟定的法院为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故应认定该协议管辖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为有效协议管辖条款。原审法院据此将本案裁定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由于本案纠纷的基础关系是广州塑料公司与帝源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而广州塑料公司起诉时将两上诉人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故本案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应以广州塑料公司与帝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关系为根据。至于两上诉人是否为适格被告,在本案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不予审查处理。综上,广州塑料公司与帝源公司关于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为有效协议管辖条款,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驳回被上诉人帝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请求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詹伟雄代理审判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