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徐军波与上海善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军波,上海善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967号原告:徐军波,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委托代理人:徐中坚,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告:上海善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卢国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军波诉被告上海善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军波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军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军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军波负担。审 判 长 苏 扬人民陪审员 许蔚琳人民陪审员 苏丽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洁玲杨子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