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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中法刑一终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李某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刑一终字第245号原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181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住惠州市惠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4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惠城法刑一初字第63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提讯了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3月27日21时许,被害人姜某乙在惠州市惠城区下角名丰花园C栋402房的家中睡觉,因楼上502房发出嘈杂的响声,姜某乙于是上楼找该房的住户被告人李某理论。两人因言语不和发生推搡打斗,李某将姜某乙打致右侧5、6、7、8及左侧第4、5前肋骨不全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姜某乙属轻伤一级)。后李某和姜某乙均打电话报警。2015年4月8日,公安民警将李某传唤到案。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供述等。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是因邻里纠纷引起,与普通故意伤害案相比,被告人的主观恶意相对较小,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上诉人李某上诉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具体理由有:1、被害人姜某乙案发当时无受到伤害,事隔二天后去医院检查,不排除其受到其他伤害的合理怀疑;2、上诉人没有伤害姜某乙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没有殴打他,上诉人在制止姜的暴力过程中,双方倒在地上抱成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7日21时许,被害人姜某乙在惠州市惠城区下角名丰花园C栋402房的家中睡觉,因楼上502房发出嘈杂的响声,姜某乙于是上楼找该房的住户即上诉人李某理论。两人因言语不和发生推搡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李某将姜某乙打伤,随后双方报警,民警现场处理,双方均认为没有大碍,遂离开现场。次日晚上,姜某乙身体不适,即被送往医院检查,于次日被诊断右侧5-8前肋、左侧4-6前肋不完全骨折,随后姜某乙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委托惠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姜某乙属轻伤一级。4月4日,派出所将上述鉴定意见告知双方当事人,并进行调某,因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而调某未果。2015年4月8日,派出所民警将李某传唤到案,并继续进行调某,因调某未果,随即对李某进行刑事拘留。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姜某乙(1954年出生)陈述:2015年3月27日21时30分许,我在下角名丰花园C梯402房里带小孩睡觉,楼上502房发出很大的响声,怕吵醒小孩,便上楼去找502房住户让他们不要那么吵,住户的一个朋友就叫我进去并进行调某,双方调某不了就争吵起来,那住户和其妻子在推拉中将其赶出门外,接着住户就一脚踢到其屁股后面并将其踢倒在地上,用拳头和脚往其胸部打。住户的朋友见到过来劝架。其从地上站起来后就回家去并报了警。当时我没有感觉身上有疼痛,第二天早上起来的时候,感觉身上多处不舒服,还全身发冷,到了2015年3月28日22时许,发现很不舒服,其儿子发现后就去找楼上的人理论,派出所的警察到了后就叫其去医院检查,其去检查时已经是3月28日23时许,检查完后已经是3月29日了,所以医院检查的票据是2015年3月29日。其被打伤后一直在家里躺在床上,没有发生过其他的受伤情况。姜某乙辨认出上诉人李某。2、证人证言(1)证人黄某(李某朋友)证言:案发当晚李某家的小孩和亲戚家的小孩在客厅玩耍吵到楼下的住户,楼下的住户上到李某家中就粗口大骂,我见状便安慰对方,给他倒茶、拿香烟。李某也一直劝他不要生气,但是对方没有停口仍然骂着粗口,李某和他解释,对方从凳子上站起来,动手打李某,双方最后双手抱在一起,我看到后上前拉开双方,对方还要打李某,我就将对方推到门口,对方还是进来两、三次,其将对方推到门外,并让他们双方报警。(2)证人姜某甲(姜某乙儿子)证言:2015年3月28日14时许,我父亲姜某乙告诉我说昨天晚上与楼上502房的住户吵架。我便和朋友一起到楼上找502房的住户,知道对方打了我父亲,我要对方将事情处理好。对方让我父亲去看医生。我知道父亲被打很生气就骂对方,对方跑到厨房拿了把菜刀处理,被房里的女子拉住了。我看见对方拿刀出来,我便打电话叫了六、七个人来,对方也叫了十几个人来,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到了现场。(3)证人陈某证言:我丈夫姜某乙于2015年3月27日21时30分被打伤后就一直在家中床上躺着,我当时一直在家中照顾他。到了2015年3月28日晚上22时许,我丈夫疼痛的特别厉害才带其丈夫到医院进行检查。3、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CT检查报告单及出院小结,证实2015年3月29日,CT检查报告单检见被害人姜某乙右侧5-8前肋、左侧4-6前肋不完全骨折;2015年4月7日至4月11日被害人姜某乙入院接受治疗,对肋骨进行固定带固定、祛痰、雾化、止痛等治疗。4、鉴定意见,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惠城)公(司)鉴(法伤)字(2015)27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根据病历资料记载所见,姜某乙受伤致右侧第5、6、7、8前肋左侧第4、5前肋骨不全性骨折,据其损伤程度及形态特征判断,上述损伤符合钝性外力所致,鉴定意见为:姜某乙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5、上诉人李某的供述,2015年3月27日21时20分,我楼下的一名住户上到其家中说其家中的小孩吵到他。我让对方进屋喝茶,也一直说好话,对方不听,仍旧大骂。我见此情况就让对方离开,在我家门口的时候对方推了其一下,我也推回去,之后住户动手打我,我也对打起来,双方互相打了五、六拳左右,将对方按在地上,双手交叉在胸前,我怕对方起来反抗,就扑在对方身上压住他,其朋友看到就过来劝架,后来双方都报了警,当时双方都没有什么伤,就算了。李某指认作案现场。6、到案经过,2015年3月27日21时30分许,姜某乙因楼上吵到其休息,遂找楼上住户李某理论,两人发生口角引起打架。打架后,姜某乙、李某两人均打110报警。2015年4月8日19时许,派出所民警传唤李某到所接受处理。7、户籍资料证实,上诉人李某个人身份基本情况。8、调某协议证实,惠州市公安局下角派出所于4月4日、8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两次调某,但均未果。上述所列证据,已经一审开庭出示、质证及认证,应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于上诉人李某上诉提出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现综合评析:第一,上诉人李某在侦查阶段一直稳定供认,双方进行对打,其压住对方身上,双方交叉在胸前;被害人姜某乙陈述,上诉人将其踢倒在地上后用拳脚殴打其胸部,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应认定双方进行对打,上诉人殴打并压住被害人上身;第二,被害人姜某乙案发当时没有感觉其痛疼,在感觉不适后立即第一时间到医院检查,医院检查结果与被害人受伤部位相互吻合。此外,被害人妻子证实被害人没有受到二次伤害的可能性,上述证据足以排除被害人二次伤害的可能性;第三,鉴定意见结论客观反映被害人受伤部位、形态,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综上,足以认定上诉人故意伤害致被害人轻伤的事实清楚,上诉人李某上诉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害人伤势鉴定为轻伤,第一时间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基于本案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民警依法进行调某,并无不当,但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公安机关传唤上诉人到案,随即审讯上诉人,并告知上诉人的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上诉人不符合主动投案的条件,此外,上诉人在一审庭审阶段并未认识到自己错误,避重就轻,规避自己的罪行,不能认定坦白情节,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有投案自首情节,显然不当,应予以改正。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志勇代理审判员  李浩浩代理审判员  李汉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茂敏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