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执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李解仔、李娇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李解仔,李娇,梁建强,谭月宜,麦竹良,黄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执字第8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法定代表人:罗牛根。被执行人:李解仔,地址: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李娇女,地址: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梁建强,地址: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谭月宜,地址: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麦竹良,地址: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黄日霞,地址:广西苍梧县。申请执行人���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解仔、李娇女、梁建强、谭月宜、麦竹良、黄日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鹤法民三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共支付案款106405.01元给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但被执行人李解仔、李娇女、梁建强、谭月宜、麦竹良、黄日霞没有依照上判决履行义务,因此,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既无银行存款,也无房产、土地及汽车类车辆的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暂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鹤法执字第86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铁城审 判 员 黎佩景代理审判员 吕成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谭志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