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5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重庆渝观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家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5082号原告重庆渝观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龙大道4号8栋18号。组织机构代码:08631614-4。法定代表人王德菊,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西楠,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薇,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家辉,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观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家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以被告已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观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渝观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熊 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寒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