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行审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嘉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与付正伟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嘉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付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嘉善行审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法定代表人全凤根。委托代理人殳奇佳。委托代理人瞿经纬。被执行人付正伟。2015年11月4日,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因被执行人付正伟拒不履行其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善运罚字第(2015)33042151201500128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的结果是责令停止经营,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故向本院申请对罚款人民币10000元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善运罚字第(2015)3304215120150012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依其法定职权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善运罚字第(2015)3304215120150012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5年1月12日19时15分许,申请执行人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嘉善商城农行门口检查时发现,被执行人付正伟驾驶浙F.136**小轿车,从程家小区载客3人(男)到商城农行,且当事人与乘客谈妥全程车费20元(未收)。经查发现被执行人付正伟驾驶的浙F.136**小轿车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照《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善运罚字第(2015)33042151201500128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经营,罚款人民币1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9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责令其于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善运罚字第(2015)3304215120150012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善运罚字第(2015)33042151201500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人民币1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平华审 判 员 胡锦明人民陪审员 王卫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