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黄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991号原告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周魏,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某,农民。原告黄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黄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审 判 员 李文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廖文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