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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罗雪红、黄旭岚、洪夏君与泉州晨嘉贸易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雪红,黄旭岚,洪夏君,泉州晨嘉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297-1号申请执行人罗雪红,女,199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申请执行人黄旭岚,女,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申请执行人洪夏君,女,199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上列三申请执行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黄东龙,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系申请执行人黄旭岚的父亲。被执行人泉州晨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成功街新新大厦2101室,组织机构代码:31067178-2。法定代表人林书名,该公司负责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罗雪红、黄旭岚、洪夏君与被执行人泉州晨嘉贸易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南劳调案字(2015)第192号调解协议书,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泉州晨嘉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泉州晨嘉贸易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罗雪红、黄旭岚、洪夏君工资款共计人民币2355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54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屇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5年8月25日、9月10日、11月16日查询被执行人泉州晨嘉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泉州晨嘉贸易有限公司有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2、于2015年9月17日将被执行人泉州晨嘉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3、于2015年11月11日到被执行人泉州晨嘉贸易有限公司址在南安市办公地点执行,该办公室已由其他公司承租,未发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林书名行踪。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景山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