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初字第15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李建超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李建超,马秋荣,王朝刚,张燕燕,李军杰,田健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初字第159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法定代表人:刘磊,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建超,男,汉族,生于1961年12月6日,住禹州市花石镇闫寨村*组。被执行人;马秋荣,女,汉族,生于1964年8月18日,住禹州市花石镇闫寨村*组。被执行人;王朝刚,男,汉族,生于1985年4月21日,住禹州市花石镇闫寨村*组。被执行人;张燕燕,女,汉族,生于1988年2月3日,住禹州市花石镇闫寨村*组。被执行人;李军杰,男,汉族,生于1979年10月27日,住禹州市花石镇闫寨村*组。被执行人;田健娜,女,汉族,生于1980年4月5日,住禹州市花石镇闫寨村*组。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李建超、马秋荣、王朝刚、张燕燕、李军杰、田健娜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禹民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14)禹民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具备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俊杰审判员 :赵宽杰审判员 :王国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路玉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