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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执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家信用社与李向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1003号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家信用社。被执行人:李向民,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家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向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家信用社依据本院的(2015)吉农民督字第452号支付令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家信用社申请暂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吉农民督字第452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条件具备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明辉审判员  崔永富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