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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4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张坚与王冬亮、史正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坚,王冬亮,史正冬,史金根,沈月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丹民初字第4011号原告张坚。被告王冬亮。被告史正冬。被告史金根。被告沈月青。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坚与被告王冬亮、史正冬、史金根、沈月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孙云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冬亮、史正冬、史金根、沈月青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坚诉称:被告王冬亮因业务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于2013年8月28日出具了借条,言明还款期限及利息。被告史正冬、史金根、沈月青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方索要借款,被告方一直拖欠不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方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按照月息1.5%从借款之日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被告王冬亮、史正冬、史金根、沈月青均未应诉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8日,被告王冬亮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相应的借条,约定借款月利息15‰,借款期限为2013年8月28日至2014年2月27日,被告史正冬、史金根、沈月青作为担保人在上述借条上签字,并承诺担保至2015年8月28日,与借款人承担相同的责任。因被告方借款未还,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冬亮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王冬亮在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借款,其未予还款而引起本案纠纷,应负全部民事责任。被告王冬亮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史正冬、史金根、沈月青为被告王冬亮向原告借款1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违约金、利息等,在被告王冬亮未予还款的情形下,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史正冬、史金根、沈月青承担担保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该些被告还本付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史正冬、史金根、沈月青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冬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坚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二、被告史正冬、史金根、沈月青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王冬亮、史正冬、史金根、沈月青负担(原告书面承诺同意其预交的上述费用1150元由四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四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孙云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敬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