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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执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赵月梅申请执行王学利、程秀琴、王洪艳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赵月梅,王学利,程秀琴,王洪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1019号申请人执行人赵月梅,女。被执行人王学利,男。被执行人程秀琴,女。被执行人王洪艳,女。申请执行人赵月梅与被执行人王学利、程秀琴、王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密商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王学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赵月梅借款本金42500元、利息及违约金17500元。程秀琴、王洪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律文书生效后,王学利、程秀琴、王洪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赵月梅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月梅与被执行人王学利、程秀琴、王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月梅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密商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明珠审 判 员  吕国祥代理审判员  卢晓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范增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