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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田绍勇、莫雪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银行,田某某,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负责人赵某某委托代理范某某被执行人田某某被执行人莫某某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与被执行人田某某、莫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4)铁商初字第4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田某某、莫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被执行人抵押对房屋予以评估拍卖用来履行还贷义务,在审限内无法执结本案,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铁执字第47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义审判员 赵国范审判员 付治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弭元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