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将执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将乐农行与杨智祥、廖开福、廖开富、廖美銮、杨智旺、廖杨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县支行,杨智祥,廖开富,廖美銮,廖开福,杨智旺,廖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将执字第5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县支行(以下简称将乐农行),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水南镇三华南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85598130-X。法定代表人陈涛,行长。委托代理人肖长生,男,该行工作人员,住福建省将乐县。被执行人杨智祥,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将乐县。被执行人廖开富,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将乐县。被执行人廖美銮,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将乐县。被执行人廖开福,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将乐县。被执行人杨智旺,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将乐县。被执行人廖杨斌,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将乐县。申请执行人将乐农行与被执行人杨智祥、廖开福、廖开富、廖美銮、杨智旺、廖杨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将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金3万元及延付利息、欠代垫诉讼费334.5元,合计30334.5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召集双方代表到庭调解,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书中确定了分期分批还款计划及还款期限。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执行和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是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双方对欠款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应按所达成的协议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将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建峰审判员 王进龙审判员 李绳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显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