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湘法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陈文燕与苏炳进、苏家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燕,苏炳进,苏家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潮湘法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陈文燕,女,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委托代理人:刘斌,广东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炳进,男,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被执行人:苏家彦(曾用名:苏铉涛),男,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申请执行人陈文燕与被执行人苏炳进、苏家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的规定,一、被执行人苏炳进除已赔偿申请执行人陈文燕的医疗费人民币27000元外,在本案同意赔偿申请执行人陈文燕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损失共人民币60000元,该款应在2015年7月13日前付清(转帐划入陈文燕在中国建设银行潮州市分行帐户:6227076430083653);二、被执行人苏炳进若没有按上述第一项内容于2015年7月13日前履行完毕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文燕可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炳进支付赔偿款人民币80000元(应抵除调解书生效后支付的赔偿款项);及应付还申请执行人代垫受理费人民币174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付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人民币43000元,尚欠款人民币38743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对尚欠款项人民币38743元于2015年2016年4月底前付清;2、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苏炳进代为被执行人苏家彦订立本协议;3、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100元由被执行人在领取执行裁定书时交纳。协议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潮湘法执字第3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没有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少庭代理审判员 张桢毅代理审判员 廖琳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思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