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3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重庆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丰都管理处与叶绍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丰都管理处,叶绍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3592号原告重庆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丰都管理处,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宏声商业广场。负责人秦光荣,经理。被告叶绍美,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重庆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丰都管理处诉叶绍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丰都管理处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重庆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丰都管理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丰都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丰都管理处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