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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农业银行建华支行诉王惠文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王惠文,武寄锐,王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住齐齐哈尔市卜奎大街25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2846683-9。法定代表人孟宪君,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惠文,男,1947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江岸街道北地号社区3组,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锦江阁3号楼1单元202室,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武寄锐(王惠文妻子),女,195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及住址同王惠文,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王博(王惠文、武寄锐之子),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文化街道温情社区241组,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2014)建商初字52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建商初字5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项宏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项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