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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执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余流芳与张勇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流芳,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556号申请执行人余流芳,女,200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余春艳,女,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张勇,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申请执行人余流芳与被执行人张勇抚育费纠纷一案,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的(2011)夷民初字第5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流芳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事项为:被执行人张勇向申请人余流芳支付抚育费7200元。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勇应负担的法律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院在执行中应办理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夷民初字第5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宇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