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彦虎与被告曹永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虎,曹永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民初字第775号原告张彦虎,男,汉族,华池县人。被告曹永瑞,男,汉族,华池县人。原告张彦虎与被告曹永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彦虎与被告曹永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彦虎诉称,2014年农历5月,被告几次购买他100多只羊,总共赊欠他羊款90000多元,被告先后四次归还一部分羊款后,给他出具53500元的欠据一张,之后被告不闻不问。他于2014年农历9月28日登门索要,被告给付10500元,现仍下欠43000元,另外,由他担保被告购买他岳父的羊2只,赊欠羊款3230元,现总共赊欠他46230元,经他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购羊款4623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向法庭提交2014年9月28日被告书写53500元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羊款53500元的事实。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曹永瑞辩称,他买原告羊属实,给了一部分后给原告写了一个53500元的欠条,后来在段宝山还了10000元,在丁字路口的“华池人家”喝酒的时候还了500元,购买原告岳父的2只羊,赊欠羊款3230元属实。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农历5月,被告曹永瑞几次购买原告张彦虎100多只羊,买羊款90000多元,被告分四次归还原告买羊款,剩余53500元,写有欠条,被告于2014年农历9月份给原告羊款10500元,剩余羊款43000元。另外,由原告张彦虎担保卖给被告羊两只,款3230元,被告曹永瑞欠原告羊款46230元。对此,原、被告均认可。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张彦虎起诉要求被告归还买羊款4623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羊只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曹永瑞欠原告张彦虎买羊款46230元属实,应当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提交的欠条真实可信,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曹永瑞给付原告张彦虎买羊款46230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曹永瑞负担480元,退付原告张彦虎480元。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生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德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