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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嵩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等人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邓某某,苗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嵩刑初字第139号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80年5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河南省嵩县人。因犯组织淫秽表演罪,2004年11月8日被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2007年10月22日被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4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7月20日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辩护人陈凤霞,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邓某某,男,生于1973年5月14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河南省嵩县人。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2007年10月22日被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2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7月20日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被告人苗某某,男,生于1966年3月5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河南省嵩县人。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2007年7月13日被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7月16日被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15)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苗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梅红、徐高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苗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5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得知同村村民李某甲家经常无人,找到被告人邓某某,预谋到李某甲家盗窃。后二人又找到被告人苗某某让其去帮助运输赃物。当晚20时许,邓某某、苗某某各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和李某某一起来到李某甲家附近,李某某、邓某某将李家大门和屋门撬开,将室内的十余袋小麦、食用油、水管及电饭锅装上两辆三轮摩托车盗走。次日,李某某、邓某某将小麦卖掉所得赃款2080余元平分,苗某某将盗窃的水管卖掉得赃款200余元,冲抵运费。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414元。案发后,三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对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要求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人温某某、万某某、丁某某证言及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刑事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价格评估鉴定意见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某、邓某某、苗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李某某、邓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三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李某某的辩护人关于李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四、作案工具大阳牌三轮摩托车、蓝鹰牌三轮摩托车各一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程长亮审判员  贺志宏审判员  冯红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亚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