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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19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跃霞与赵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跃霞,赵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9218号原告张跃霞,女,1963年2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晨杰(原告张跃霞之夫),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被告赵涧,男,1964年1月3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跃霞与被告赵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跃霞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跃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跃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跃霞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夏 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龚亚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