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李俊森申请执行李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森,李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李俊森,住楚雄市。被执行人李建波,住元谋县。本院在执行李俊森申请执行李建波民间借贷纠纷(2015)元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应执行标的为55000元,案件受理费137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李建波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元执字第19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杨映华审判员 杨金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云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