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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3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树奎与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镇牛圈子沟村村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3145号原告张树奎委托代理人杨健茗,承德市双桥区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镇牛圈子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彦廷,职务村主任。原告张树奎与被告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镇牛圈子沟村村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11月16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84.00元(已经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徐 晗人民陪审员  尹晓一人民陪审员  高宗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建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