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于民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杨玲与王全风、吴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玲,王全风,吴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于民初字第1282号原告杨玲。被告王全风。被告吴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玲与被告王全风、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5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成琳 来源:百度搜索“”